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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悖论《色情》导读·其三 2

千芹2026-06-24 15: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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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色情》第十章 结婚与狂欢中的僭越

2.1 引入

第十章如标题所言,主讲结婚和狂欢中的僭越,内容比较简单,把握住僭越的同时看待结婚和狂欢即可。

2.2 原文+导读

2.2.1 作为僭越来考察的结婚和初夜权

人们通常认为,结婚与色情没有太多关联。

每当人的行动与常见行为和判断具有强烈反差,我们才会说到色情。色情让人模糊地看到一个表面的里面,而这一表面的符合规则的表象从未被揭穿:在里面,显露出让我们一致感到羞耻的情感、肉体的部分和存在方式。我们要坚决强调这一点:这方面「色情」看似与结婚无关,但是在婚姻中从来都显而易见。

首先,婚姻是性的合法领域。“肉体的使命只有结婚后才能完成。”在最禁欲的社会中,至少结婚可以摆脱质疑。但是,我要讲的是作为婚姻基础的僭越特点。一眼看来似乎矛盾「婚姻既符合禁忌又是僭越的」,但我们必须考虑到其他僭越的例子,那些与僭越法则的普遍意义完全契合的例子。特别是,我们已经说过,献祭本质上是以仪式的方式违背禁忌:一切宗教活动都包含对规则的背反,在规定的同时也准许在某些情况下有规律地打破禁忌。因此,在我所定义的层面上,作为僭越的婚姻或许也是一个悖论,但是这一悖论是法则所固有的,法则既规定了违反行为,又将违反行为视为合法,所以,正如献祭中完成的杀戮行为既被禁止又是仪式一样,构成婚姻的最初的性行为也以仪式的方式成为一种被批准的违反行为。

「婚姻的色情是一种悖论产物,婚姻既僭越了性禁忌,又是性禁忌许可的。」

哪怕父亲或兄弟具有独占其姐妹、女儿的特权,他们也很可能会将这一权利让渡给外族人,因为外族人享有进行不合法行为的特权,也就是在结婚时破处这一僭越行为。这不过是一个猜想,但假使我们想要确定色情领域中婚姻的地位,那么这个方面或许不容忽视。无论如何,与婚姻相关的僭越的可持续性特点突然出现在了平庸的体验中,唯独民众的婚姻才能将其凸显出来。无论是婚姻中还是婚姻外,性行为始终具有一种重罪的意义。尤其是关乎处女的时候:第一次,总是有点罪恶。在这层意义上,我认为可以讨论一种僭越权,这种权利或许是外族人拥有的,而生活在同一个居所中的人并不首先拥有,他们也受相同规则约束。

「性是禁忌,是被约束的行为,外族人似乎拥有合法(合禁忌)的僭越权,因为其是“外人”,而与女性共同生活的同族人并不首先拥有,他们也受禁忌约束。」

僭越权并不能赋予任何人,但是,在遇到严重行为的情况下,比如第一次在一个女人身上违背将交配视为耻辱的模糊禁忌,求助于僭越权似乎是受到普遍青睐的。通常这一程序交由具有禁忌僭越权的人来完成,而未婚夫没有这一权利。这些人应该是以某种方式具有至上特性,让他们能够脱离往往令人无可置疑的禁忌。司铎原本指的是应该给未婚妻破处的人。但不可想象的是,他在基督教世界中变成了上帝的使者,而向主请求破坏童贞的做法也得以确立(1)(无论如何,封建领主被赋予了初夜权,因为他是领地的主人,而并非像人们所想的那样,是因为专制的君主行使过分特权,且无人敢于反抗。至少其初衷并非如此。)。性活动若至少意味着建立最初的关系,那么如果君主、神父都不拥有这一力量的话,性活动明显会被认为是禁止的、危险的,因为这一力量可以以微小的风险接触到神圣事物。

「性交是打破禁忌的行为,而第一次就更强调其特殊性(神圣性),就好像普通民众没有这种权力(能力)去打破禁忌,这时自然会想到去请求拥有僭越权的人(宗教和皇权),于是司铎变成了上帝的使者,是上帝拿走了女性的第一次性行为,这也就是禁忌许可的僭越行为,封建领主的初夜权也类似。」

2.2.2 重复

色情特点,或者简单来说,婚姻的僭越特点,通常被遗漏掉了,因为婚姻一词同时指过渡的过程和状态。不过我们要忘掉过程,以此更好地考察婚姻状态。其实长久以来,女人的经济价值令其婚姻状态变得重要:婚姻状态中最为重要的是盘算规划,是期待和结果,而非激烈的瞬间,后者只在那一瞬间具有重要性。这些瞬间与对结果的期待、家庭、儿女,还有生育,不可同日而语。